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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院与大洼区院发出全省首例异地协作督促监护令 共同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

   2021-06-25

近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员额检察官陈鹏飞在办理一起盗窃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小明(化名),由于父母离异,存在着监护人管教不严、监护职责缺位等问题,这是造成其犯罪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本院未检部门经向上级院、本院检察长和分管领导汇报后,结合未成年人实际情况,决定依法发出“督促监护令”。

由于小明的父母居住在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管辖村,在上级院与鞍山市院协调下,本院与鞍山市台安县人民检察院取得联系,开展异地协作,2021625日,在市院伊敏处长和本院分管领导党组成员、专职委员顾艳萍的带领下,在台安县未检部门的检察官全力配合下,共同向小明的父母和公安机关、村委会送达督促监护令,以便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职责。

送达过程中,检察官们督促小明的父母积极履行监护职责、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做好对小明的监督和考察,并对小明进行心理疏导和教育,实现教育矫正的效果。同时拟定了回访计划,确保小明的父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小明父母深感愧疚,意识到了自己监护责任缺位对孩子造成的后果,表示今后定会严加教育监护,并做好后续监护职责,更多关注孩子身心的健康发展。大洼区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不仅注重案件质量,更加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及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通过发出“督促监护令”,充分发挥检察之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督促监护令”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时,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